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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17416号“LST LUXURY SOURCE 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1:52关于第63917416号“LST LUXURY SOURCE
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849号
申请人:上海赣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17416号“LST LUXURY SOURCE 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97211号“桑铼特 L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94618号“景和六顺堂 JING HE LIU SHUN TANG L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65823号“乐丝特 LST LEOSI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82696号“利是通 L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753071号“LS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LST”。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LST”与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认读部分“LSL”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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