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655538号“酒千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2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蓉 委托代理人:山西雷风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东东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5538号“酒千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37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7月21日至2021年07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并非真实有效。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证据是造假证据或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证据交换。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问题,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见第1655534号撤销复审案):
1、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产品照片复印件、宣传单及产品包装原件;
3、所获荣誉复印件;
4、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5、进账单复印件;
6、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经核实,除证据1-3、5、6外,还提交了7、其他销售发票扫描件。
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8、授权书复印件。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将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投入市场进行了大量的销售和使用,且存在证据伪造证据或象征性使用的嫌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丹东市安民酒厂于2000年4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蒸馏酒精饮料、苹果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含酒精浓汁、含酒精液体、食用酒精、果酒商品上。2011年经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0日。
2、经查询,被申请人证据4中第42037593号发票显示丹东市振兴区安民小窖酒厂经销点于2021年6月23日将“*酒*52度酒千岁”、“*酒*42度酒千岁”销售给他人。第00858022号发票显示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将“*酒*酒千岁五粮精品”、“*酒*酒千岁国门宴52°”销售给他人。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21日至2021年07月20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证据8显示丹东市振兴区安民小窖酒厂经销点在指定期间内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4销售发票及查明事实2显示,被申请人及丹东市振兴区安民小窖酒厂经销点在指定期间内将带有“酒千岁”的白酒商品进行了销售。结合证据2,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及丹东市振兴区安民小窖酒厂经销点在指定期间内在白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蒸馏酒精饮料等其余商品与白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此外,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1月28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1318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7416号“LST LUXURY SOURCE 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63437号“DER PFE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645934号“LENA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915534号“2US1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721936号“冰之岛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1657991号“WIV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3683316号“蓝色金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655538号“酒千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