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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86401号“富多 FUDUO 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03关于第63286401号“富多 FUDUO 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795号
申请人:富多食品(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86401号“富多 FUDUO 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36378号“富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09419号“富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943886号“富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富多”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富多 FUDUO F及图 商标 富多食品(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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