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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69315号“易臻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502号
申请人:邬观发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69315号“易臻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误认性和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易臻高”构成,整体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容易长高、容易增高”,指定使用在第29类蛋白质牛奶、奶粉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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