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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7997号“夏日清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884号
申请人:李兴志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7997号“夏日清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夏日清凉”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62497号“夏送清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夏日清凉”构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短袖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套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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