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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79955号“ULO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016号
申请人:上海宝庙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洁琪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45779955号“ULO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长期发展在珠宝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926344号“LOV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多个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抄袭摹仿的一贯恶意,企图搭乘申请人的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宣传资料、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数量。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ULOV 商标 上海宝庙珠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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