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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65960号“解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2: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53号
申请人:广州恒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路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5960号“解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指定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且已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名片、产品宣传页面、宣传海报、员工工作服。
经复审认为,“幂”指数学中的指数运算,即乘方运算。“解幂”是一种数学运算方法,将其用于指定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进而能够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解幂 商标 广州恒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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