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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00425号“K F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48号
申请人: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00425号“K 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29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272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6945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112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546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351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286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以及第154083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被撤销,其撤销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商标的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相比较,分别在外文字母构成、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药茶与药草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整体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K FOOD 商标 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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