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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50554号“郦越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5: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808号
申请人:陈曼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50554号“郦越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居民户口本照片及亲属关系证明、“郦越宁制”死亡证明及其死亡事实的网络报道、关于“郦越宁”的相关报道、“郦越宁”商标申请说明、已注册同案情商标的评审决定书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郦越宁”构成,将其使用在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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