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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95590号“花庭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5: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36号
申请人:新旺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轩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50395590号“花庭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256844号“花悦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香港品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7416208号“花庭忆HUA TING YI ”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是对前述商标的再次申请,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注册证书扫描件;
2、申请人公司介绍;
3、门店营业执照副本;
4、引证商标在门店、地铁灯箱、电梯、包装袋、菜谱、大众点评网上使用的证据;
5、引证商标菜牌设计制作委托合同、摄影服务合同;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7、第27416208号“花庭忆HUA TING YI ”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合理合法,未损害申请人利益,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且在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用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花庭忆 商标 新旺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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