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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024125号“帝王集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5: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33555号重审第0000000638号
申请人:中山市帝高家居电器贸易行(变更前:中山市南头镇帝尊贸易行)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33556号《关于第29024123号“帝王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52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87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0178号“帝王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生效判决予以无效。该事实导致引证商标四的效力状态发生改变,从而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8906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76446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02943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相同群组,且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未分别构成用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沐浴热水器、龙头”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十、十一仍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已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帝王集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十、十一文字“帝王”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水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十、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7482号“帝王集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49872号“帝王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8034号“帝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五、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60154号“帝王生活EMPERO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商标异议决定中被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66962号“口山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521891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七、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气炉;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沐浴热水器;龙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郑婷
谢乐军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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