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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33360号“IAUTOMONI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5:40关于第63233360号“IAUTOMONIT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838号
申请人:上海商泰汽车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3360号“IAUTOMONI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484315、6918641、17595597、49178297、74244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引证商标权利人介绍;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五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理由并非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的法定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IAUTOMONITOR 商标 上海商泰汽车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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