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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00931号“nalab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5: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52号
申请人: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0931号“na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369477号“NAR L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外保健品品牌“NAR LABS”网页介绍、申请人网站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膳食纤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nalabs 商标 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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