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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62473号“KUNL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6: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995号
申请人:坤伦针车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62473号“KUNL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44489号“KUNLUN”商标、第57406240号“KUNLUN ENERGY”商标、第57393314号“KUNLUN GAS”商标、第5515071号“KUNLUN”商标、第4380382号“KUNLUN”商标、第1243470号“KUNLUN”商标、第4028176号“KUNLUN”商标、第4677783号“昆仑模具;KUNLUN MOULD;C”商标、第43577667号“KONLON”商标、第10392290号“KENLEN”商标、第19391143号“KENLEN”商标、第30501474号“KENLEN”商标、第53105873号“肯伦”商标、第5515073号“KUNLUN”商标、第5515055号“KUNLUN”商标、第4518845号“凯锋;KUN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KUNLUN 商标 坤伦针车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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