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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3802号“天书密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6: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09号
申请人:廊坊市戴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3802号“天书密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52771号“天书残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决定书。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 若共存于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天书密卷 商标 廊坊市戴萌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