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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47594号“肌宁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6: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154号
申请人:河北滋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47594号“肌宁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其独特的设计含义,申请商标仅真实阐述了其产品运用原理和功效,在实际社会生活实践中,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肌宁堂 商标 河北滋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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