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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22731号“易视大光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6: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009号
申请人:武汉和益致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2731号“易视大光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涉及的申请商标为第61442748号“拓兴园”商标、引证商标为第6797248号“兴拓及图”商标,并非本案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在评审的法律依据中提出了明确的复审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故本案依据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1516号“大光明GBV”商标、第4821515号“大光明GBV”商标、第1969634号“大光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主体识别文字均包含“大光明”,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易视大光明 商标 武汉和益致远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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