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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35699号“千岛富氢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40号
申请人:葛代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5699号“千岛富氢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7223号“千岛”商标、第3310415号“千岛QIAN DAO及图”商标、第4461645号“千岛健康港湾”商标、第25286790号“千岛”商标、第44343695号“千岛大窝窝QIANDAODAWO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文字“千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千岛富氢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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