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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2772号“优方环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6: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78号
申请人:哈尔滨优方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2772号“优方环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8970号“优方/U&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水加热器;龙头(管和管道用);水冷却装置;非医用紫外线灯;水冲洗设备;电开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对“空气过滤设备;水净化装置;污水净化设备;水过滤设备用膜”商品上进行复审,据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3295号“优方”商标、第14707193号“优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应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阻碍。三、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及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四、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申请人官网资料、宣传及使用图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水加热器;龙头(管和管道用);水冷却装置;非医用紫外线灯;水冲洗设备;电开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商品为空气过滤设备、水净化装置、污水净化设备、水过滤设备用膜四项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过滤设备、水净化装置、污水净化设备、水过滤设备用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优方环保”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优方”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环保”,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优方环保 商标 哈尔滨优方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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