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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50586号“肠先锋 肠CHANGXIAN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5:55关于第62550586号“肠先锋 肠CHANGXIANF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896号
申请人:揭阳市锦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0586号“肠先锋 肠CHANGXIA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设计合同、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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