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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71672号“SGP FIL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6: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236号
申请人:台州英菲尼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71672号“SGP FI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022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SGP FILM 商标 台州英菲尼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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