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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08352号“始运 M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6: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010号
申请人:始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08352号“始运 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5481号“MART”商标、第15073217号“尚雅绅士馆 SAMYAGENTLEMEN'SHOUSE SY”商标、第31959318号“森阳名SY”商标、第20812789号“宿业优SU”商标、第25304365号“SY”商标、第18570603号“SY”商标、第18619818号“XMART”商标、第44905062号“MART II”商标、第5616336号“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至九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六至九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始运 MART及图 商标 始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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