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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25969号“浙里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6: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070号
申请人:浙江元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25969号“浙里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46586号“忆浙里”商标、第55715802号“浙里购”商标、第15298095号“浙里投”商标、第40734106号“浙里掌上贷”商标、第59852715号“浙里 研学”商标、第27762649号“浙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五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38、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浙里查 商标 浙江元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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