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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3341号“自然机器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99号
申请人:上海自然而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3341号“自然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69218号“小自然”商标、第1354866号“自然”商标、第10100070号“自然”商标、第6313830号“自然”商标、第21187170号“自然”商标、第17464978号“自然中心”商标、第22605638号“自然中文网”商标、第23062454号“自然健康”商标、第4966223号“自然健康”商标、第13728417号“自然养生”商标、第24926049号“自然学苑 THE NATURE ACADEMY”商标、第36549497号“自然影像志”商标、第11175750号“自然社”商标、第11400181号“自然网服”商标、第57196944号“自然美育”商标、第23219796号“自然视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申请人名下已有数个“Naturobot”商标成功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申请商标“自然机器人”与“Naturobot”具有极强的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的在线游戏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其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自然机器人”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六均包含显著文字“自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六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自然机器人 商标 上海自然而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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