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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65133号“烈斩”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3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3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艳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策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865133号“烈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82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人网站及宣传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游戏的审批、关联公司信息、游戏网站截图、媒体报道、开服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复审在“1.娱乐;2.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3.娱乐信息(消遣);4.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无线电文娱节目;2.电视文娱节目;3.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5.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6.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已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交),其中包括:1、被申请人网站页面信息;2、三七互娱集团简介和宣传册;3、名称变更证明;4、百度百科及360百科对烈斩游戏的介绍;5、游戏审批结果;6、关于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示公告;7、联合运营协议;8、网络截图及下载资料;9、关于“烈斩”的媒体报道;10、开服记录;11、被申请人所属公司业绩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其注册人名义于2016年3月3日变更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后产生的证据应分别适用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是否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表明被申请人为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5显示被申请人为“烈斩”游戏的出版和运营单位,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6、7、8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了“烈斩”网络游戏商品,相关网络平台有该游戏的推广页面及相关报道,结合开服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网络游戏领域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网络游戏商品通过互联网运营,故复审商标在网络游戏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使用。同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消遣)复审服务与上述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属于类似服务, 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1类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消遣)、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另,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消遣)、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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