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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315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33关于第624315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09号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1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723362号“TODOM及图”商标、第59987816号图形商标、第61852521号“金线财讯 GOLD LI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三详情。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TODOM及图 商标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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