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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00928号“POWERE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54号
申请人:山克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00928号“POWERE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5403号“POWER LEVER”商标、第11842215号“POWERIVER”商标、第10529515号“艾威博尔 EVER POWER”商标、第7635144号“艾威博尔 EVER POWER”商标、第10469184号“EVER POWER SEMICONDUCTOR”商标、第1726291号“EVERPOWER及图”商标、第7628009号“EVERPOWER”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避雷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蓄电池;避雷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蓄电池;避雷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字母部分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在除“蓄电池;避雷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POWEREVER”可译为“动力永远”,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
信息标签:POWEREVER 商标 山克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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