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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00997号“末日行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859号
申请人:上海摇光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0997号“末日行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赞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33140号商标、第590086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末日行者 商标 上海摇光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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