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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4021号“SHANT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476号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4021号“SHANT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59411号“SHATRA SINCE 182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SHANTRA 商标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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