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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09935号“贝壳经纪学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036号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09935号“贝壳经纪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表示“贝壳经纪人专业学习平台”,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联系并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39348号“贝壳美业管家”商标、第40340613号“贝壳美业 SHELL BEAUTY”商标、第52246027号“贝壳居”商标、第56072284号“贝壳嘉年华”商标、第6989664号“小贝壳”商标、第24937359号“贝壳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及旗下贝壳平台部分荣誉资质;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工商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工商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六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贝壳经纪学堂 商标 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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