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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6599号“天使挚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49号
申请人:海南若初贤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6599号“天使挚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048348号“天使の爱”商标、第5667831号“挚爱天使ZHIAITIANSHI”商标、第9234131号“天使小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三已并存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领带;鞋;帽”商品上已经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子;围巾;领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围巾;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天使挚爱 商标 海南若初贤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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