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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21821号“葫芦兄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96号
申请人: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伟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7日对第54021821号“葫芦兄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3994711号“葫芦兄弟及图”商标、第4389629号“葫芦兄弟HuLuBROTHERS及图”商标、第13325190号“葫芦兄弟HULUXIONG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全属于被申请人自主构思的系列商标,系被申请人创作完成的知名动画品的作品名称,凝聚着被申请人一定的智力成果,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推广维护已在相关公众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并未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洗洁精;动物用化妆品;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波;护肤霜;化妆品;牙膏;爽身粉”等商品上,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该裁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将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商标权利未确定,但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其他何种在先权利。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葫芦兄弟 商标 汕头市宏裕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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