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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913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43关于第620913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07号
申请人:安徽弘声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1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89394、9912770号图形商标、第16203030A号“HONGYU POWER及图”商标、第13199466号“弘鑫电器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的材料。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扬声器音箱、电唱机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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