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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2500号“一面香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43号
申请人:沙学仁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2500号“一面香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39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1165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一面香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一道香传”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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