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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91223号“达安基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427号
申请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锡林郭勒盟锡羊羊肉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9日对第49791223号“达安基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托中山大学雄厚的科研平台,是以分子诊断技术为主导的,集临床检验试剂和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全国连锁医学独立实验室临床检验服务为一体的生物医药高科技企业。第30242540号“达安基因 DA AN 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早已被消费者和相关公众所熟知,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商品关联性较高,已构成关联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
3、行业协会证明;
4、2016-2019年申请人年度报告;
5、广告宣传情况;
6、获奖证明及媒体报道情况;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超期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经过其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同时,争议商标并非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外科绷带用黏合制剂、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由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疗基因检测用试剂、医用免疫分析试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6日。2021年10月8日,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主张其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考虑相关公众对引证商标的知晓程度、引证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引证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宣传、使用以及获奖证明证据指向的均为其名下图形商标,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对其宣传使用“达安基因 DA AN GENE及图”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基因检测用试剂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性较弱,行业跨类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达安基因 商标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