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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56834号“真有趣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58号
申请人:新疆能量引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6834号“真有趣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71253号“真有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能够区分产品来源,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真有趣儿”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真有趣儿 商标 新疆能量引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