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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75734号“纯瑜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80号
申请人:武汉慧纯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75734号“纯瑜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6052号“纯”商标、第10485368号“PURE YOGA”商标、第59838811号“PURE YOGA”商标、第11727491号“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安排和组织有关健美的学术讨论会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在瑜伽培训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因此其在瑜伽培训等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组织抽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纯瑜伽”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为普通字体汉字“纯瑜伽”,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纯瑜伽 商标 武汉慧纯健康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