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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91625号“j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88号
申请人:竞技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991625号“j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40233号商标、第300652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纺布、毡、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被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纺布、毡、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jj 商标 竞技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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