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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35476号“金满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830号
申请人:提拉米酥(济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5476号“金满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13990号商标、第37072888号商标、第37227508号商标、第37927384号商标、第6009100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部分驳回,现处于复审中,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待审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为有效的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以及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金满福 商标 提拉米酥(济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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