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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46457号“MYFUN 麦尔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14关于第62646457号“MYFUN 麦尔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444号
申请人:宁夏麦尔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6457号“MYFUN 麦尔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07966号“久合钰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929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313630号“MINE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070293号“爱彼迎 AIRBN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55165号“麦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455166号“麦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196261号“麦儿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492533号“麦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212662号“麦儿乐精酿 MYLOVEBR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381325号“ME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6191032号“麦乐精酿 MY LOVE BR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7298978号“MINE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不近似。本案大部分引证商标仅为申请在先、权利状态不明确。申请商标及申请人的图形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版权登记证明、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所获荣誉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八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七、十一处于注册程序中,均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肉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蛋、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YFUN”与引证商标三、十二“MINEFUN”、引证商标十显著识别标识“MEFU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麦尔乐”与引证商标五、六、八、引证商标十一显著认读标识“麦乐”、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标识“麦儿乐”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MYFUN 麦尔乐及图 商标 宁夏麦尔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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