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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69101号“华瑞迪HUARUI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26关于第43169101号“华瑞迪HUARUID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38号
申请人:安徽乾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华瑞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对第43169101号“华瑞迪HUARUI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359887号“华瑞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原申请人历史名称为深圳华瑞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53092Q),企业成立时间为2010年1月6日。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瑞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BRU7Q)。二者名称相同,但系独立法人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被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原申请人曾用名相同,并申请与引证商标相同的商标注册,属于商标冒用盗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原持有人企业信息及名称变更材料、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深圳市摩图电源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华瑞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6日成立,于2015年4月15日变更为深圳市摩图电源有限公司。即深圳市华瑞迪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自2015年4月15日起就不再存在。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局申请登记深圳市华瑞迪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并无恶意或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取得争议商标的专用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字号及企业经营类型完全相同的企业主体,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相同的商标文字,已构成市场混乱事实。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在先注册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13日。
引证商标由深圳市华瑞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15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深圳市摩图电源有限公司(详见1753期《商标公告》)。后该商标转让至安徽乾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详见第1770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注册”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液晶显示器、电源适配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变压器(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液晶显示器、电源适配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面板、液晶显示屏、视频显示屏、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自动广告机、光学装置用滤光器、光学玻璃、半导体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共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面板、液晶显示屏、视频显示屏、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自动广告机、光学装置用滤光器、光学玻璃、半导体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原持有人企业信息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申请人曾用名为深圳市华瑞迪科技有限公司,其名称于2015年4月15日变更为深圳市摩图电源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交的(2015)第82954317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可以证明深圳市华瑞迪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有效期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成立,其自企业设立起企业名称即为深圳市华瑞迪科技有限公司。据上述证据可知,引证商标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4年后,被申请人成立,其设立并无不当。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液晶显示器、电源适配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面板、液晶显示屏、视频显示屏、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自动广告机、光学装置用滤光器、光学玻璃、半导体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华瑞迪HUARUIDI 商标 安徽乾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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