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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71369号“侬乐 NONG 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47关于第63371369号“侬乐 NONG 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368号
申请人:上海侬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1369号“侬乐 NONG 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5145号“农乐园及图”商标、第22603501号“农乐果社”商标、第63045701号“农乐种业”商标、第20926369号“侬乐淘 nongleta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职业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侬乐 NONG LE及图 商标 上海侬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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