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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12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57关于第639712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019号
申请人:山西信誉隆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12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368474号“沐冠及图”商标、第19998758号图形商标、第22693352号“超润摩及图”商标、第12605138号“淳钰实业CHUNYU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至四具体信息查询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尘制剂;工业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除尘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沐冠及图 商标 山西信誉隆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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