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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33540号“CPTr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7: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239号
申请人: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住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33540号“CPTr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57965号商标、第176425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CPTrace及图 商标 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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