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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97703号“零点自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969号
申请人: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97703号“零点自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2385号“零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86701号“零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12553号“零点教育ZERO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44620号“零点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588250号“零点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093721号“沧州零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CZ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752457号“零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571704号“新零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经查,引证商标一、四处于宽展期内,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产品及宣传材料、合作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零点”,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零点自控 商标 四川零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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