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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84000号“帕克布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61号
申请人:圣伦苑(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84000号“帕克布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49298号“帕克布乐Packb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实现并存。申请人名下已有在先申请的“PACOBOOK”系列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对自身“PACOBOOK”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书写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笔记本或绘图本;书写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帕克布克 商标 圣伦苑(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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