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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39474号“Kol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29号
申请人:博卡莎进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39474号“Kol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081289号“KOLNSY”商标、第54767512号“Kol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均为“Koln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Kolny及图 商标 博卡莎进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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