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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6927号“孟真丝 JAN W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21关于第63956927号“孟真丝 JAN W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364号
申请人:浙江阙兰绢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6927号“孟真丝 JAN W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79774号“JANUS”商标、第36295733号“JANU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22783号“JANUS”商标、第11328167号“JANUS”商标、第29767951号“JANUS”商标、第54547694A号“JANMU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其他包含“真丝”文字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真丝”,指定使用在 “服装;针围巾”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文字“JAN WU'S”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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