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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24678号“XIZ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71号
申请人: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24678号“XI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553号“XI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3988号“XI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54628号“XI 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56701号“X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权人名义一致,已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609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2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成套电气校验装置、显微镜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12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2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电度表、测量仪器、计量仪表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3、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水表、煤气表、风速表、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内燃机仪表、速度表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549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2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在电度表、测量装置、测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号灯、电动控制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享有在先权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号灯、电动控制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XIZI 商标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