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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1071号“黄精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00号
申请人:广西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1071号“黄精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56958号“黄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981301号“黄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黄精”文字,使用在茶饮料等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的误认,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黄精红 商标 广西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